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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80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