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80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