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维与被告陈虎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57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