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付云洁与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洁,于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字第777号原告付云洁。被告于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洁被告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云洁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