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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付云洁与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洁,于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字第777号原告付云洁。被告于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洁被告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云洁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