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阳与贡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贡翠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23号原告李阳,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贡翠青,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与被告贡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阳与被告贡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人民陪审员 代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