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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1081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赵朝初,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行法律释明,原告认识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