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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庆华诉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丁正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丁正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25号原告:王庆华,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告: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丁邦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正军,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华诉被告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丁正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庆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