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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69号原告刘某1,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刘某2,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以被告刘某2去向不明,暂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张双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亚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