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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蕊与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蕊,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特3号申请人王蕊,女,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凯,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2016)第1-113号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刘凯一次性赔偿王蕊某亲属(王蕊某女儿王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整(422000元),其中:(1)保险理赔款壹拾贰万贰仟元;(2)刘凯个人承担叁拾万元整;2、刘凯承担晋Dxxx**车修理费;3、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民事责任。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订后,保险理赔款直接汇入王蕊制定的银行账户;(2)刘凯已先期现金支付赔偿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整;(3)剩余欠款捌万伍仟元整须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付清;(4)刘凯承诺:本人拿即将获得的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交通事故赔偿金(大约八万元)优先归还上述欠款。经审查:申请人王蕊与刘凯于2016年4月12日经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2016)第1-113号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蕊与刘凯于2016年4月12日经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2016)第1-113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在经过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