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开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盛蕾、徐发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蕾,徐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衢开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盛蕾被执行人徐发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富商初字第025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发明(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发明(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发明(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发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