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程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