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482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司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戴加成,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4年,张某与李某乙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二人于××××年××月××日生一子,即原告李某甲。后双方因生活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张某就原告李某甲的抚养问题将被告李某乙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做出(2007)黄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某甲随张某生活,李某乙给付抚养费11700元。原告李某甲随母亲张某生活,至今已有八年,前述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被告李某乙不肯支付。今原告无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1063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乙辩称,我现在的经济条件已经无能力支付过多的抚养费了,我现在以受人雇佣开车为生,因年龄较大已经基本上没有人让我开车了。而且我还有外债,有××的父亲,有需要结婚的儿子,因经济条件所限,我本人现在也还是单身状态。我同意增加抚养费,但是太多了我实在接受不了。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张某与被告李某乙生育非婚生子原告李某甲,后张某与被告李某乙分手,原告李某甲随张某生活。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做出(2007)黄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乙支付孩子抚养费11700元。原告李某甲一直随其母张某生活,后原被告就增加抚养费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2007)黄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作为张某与被告李某乙的非婚生子女,被告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李某甲自张某与李某乙分手后就一直跟随其母张某生活,现张某依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活,且之前被告李某乙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原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对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然现从事司机职业,但其不是固定职业,也无固定收入,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按2014年度河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为宜,即按照每年10186元×25%=2546.5元计算至原告十八周岁止,期间共7年零3个月,抚养费共计1846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1846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210元,原告李某甲承担1003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