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可与被告段维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可,段维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236号原告马文可。被告段维忠。委托代理人邓士伟,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可与被告段维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克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