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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华锋与巩俊想、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锋,巩俊想,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906号原告孙华锋,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俊想,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王俊杰,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孙华锋诉被告巩俊想、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华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成安;被告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巩俊想经本院合法传话未到庭出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华锋诉称,原告、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0日经本案被告王俊杰介绍,被告巩俊想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21日付清,被告巩俊想书写借条一张,被告王俊杰提供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无数次追要无果,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巩俊想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王俊杰辩称,借款、担保是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王俊杰没有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巩俊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王俊杰提供担保,担保人的担保没有超过担保期限。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孙华锋与被告王俊杰是同学关系。2015年6月10日,原告经被告王俊杰介绍并担保,借给被告巩俊杰100000元,约定于2016年1月2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俊杰支付原告孙华锋10000元的利息,本金100000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为此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巩俊想向原告孙华锋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给原告;被告王俊杰替巩俊想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巩俊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华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俊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负担,现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偿还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