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崔海秀与李文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秀,李文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682号原告崔海秀,居民。被告李文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秀诉被告李文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秀以需要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海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崔海秀负担。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