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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46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