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海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宇璐五金工具制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宇璐五金工具制造厂,徐天书,方玉如,周灿平,卢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海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徐天书。被执行人:永康市宇璐五金工具制造厂,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卢福红。被执行人:徐天书。被执行人:方玉如。被执行人:周灿平。被执行人:卢福红。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海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宇璐五金工具制造厂、徐天书、方玉如、周灿平、卢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俞小旬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杭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