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传钩与蔡起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传钩,蔡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32号申请人:陈传钩。被申请人:蔡起君。申请人陈传钩与被申请人蔡起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起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账户(账号为6222)的存款3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账户(账号为6213)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起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账户(账号为6222)的存款3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冻结期限为自银行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蔡起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账户(账号为6213)的存款5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冻结期限为自银行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一年);三、若蔡起君提供本案标的额8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