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乐树钱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树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树钱,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树钱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树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乐树钱步行至本市天洁路阳光世纪小区准备实施盗窃,后选定该小区8栋1单元XXX室的被害人邹XX家作为盗窃目标。乐树钱使用工具将邹XX家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并将门反锁开始寻找财物。在乐树钱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小区居民李XX听说小区内进了小偷,遂来到邹XX家门口敲门,见无人应答,怀疑小偷在邹XX家中盗窃,于是拨打电话报警。公民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急开锁将防盗门打开,并将躲藏在房间卧室内的乐树钱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乐树钱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树钱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乐树钱的供述;被害人邹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树钱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树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林晓蓉人民陪审员 祝新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文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