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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华峰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华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于振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华峰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少峰,该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华峰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57606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2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