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美玲诉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孙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617号原告杨美玲,女,52岁。被告孙春雷,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玲与被告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美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3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美玲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