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美玲诉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孙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617号原告杨美玲,女,52岁。被告孙春雷,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玲与被告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美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3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美玲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