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海峰与梁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峰,额敦吉日嘎拉,梁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1999号原告孙海峰,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额敦吉日嘎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梁海军,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孙海峰与被告额敦吉日嘎拉、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30日,被告额敦吉日嘎拉经被告梁海军介绍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梁海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搪塞,拒不予以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额敦吉日嘎拉答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没钱还。被告梁海军答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没钱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借据一枚,证明2015年8月30日被告额敦吉日嘎拉由被告梁海军担保自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的事实。二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被告额敦吉日嘎拉经被告梁海军介绍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梁海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款应及时偿还,推托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应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额敦吉日嘎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海峰欠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1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梁海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