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凯诉陈慧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凯,陈慧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06号原告潘凯,14号,身份证号码211322197811087012。被告陈慧荣,男,54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旭日A区1栋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凯与被告陈慧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翔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