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凯诉陈慧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凯,陈慧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06号原告潘凯,14号,身份证号码211322197811087012。被告陈慧荣,男,54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旭日A区1栋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凯与被告陈慧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翔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