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清与被执行人盖繁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清,盖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90号申请人刘海清。被执行人盖繁荣。申请人刘海清与被执行人盖繁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韩 长 波审判员 何 相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