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何金兰与刘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兰,刘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72号原告:何金兰,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静,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武,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兰诉被告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刘武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原告何金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刘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查封担保人何某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期**#房产(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2016年4月14日,原告何金兰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财产的申请,申请解除对何金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号)和何某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并重新以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房产(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何金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何某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三、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房产(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