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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金堂与杨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堂,杨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369号原告冯金堂。被告杨全龙。委托代理人张桂明(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堂与被告杨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金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冯金堂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