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金堂与杨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堂,杨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369号原告冯金堂。被告杨全龙。委托代理人张桂明(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堂与被告杨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金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冯金堂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