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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林静洁、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静洁,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4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诸葛洛。被执行人:林静洁。被执行人:杨凯。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静洁、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杨凯��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华电新都A幢117号、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华电新都A幢117号-1号、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华电新都A幢117号-2号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林静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A5幢301室的房产已由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杨凯名下牌号为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机动车、牌号为宾利牌机动车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杨凯名下牌号为宝马牌机动车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17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尚��申请执行人借款2999857.7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首封为杭州江干区法院,且上述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