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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20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颜大庆,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俊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及其辩护人颜大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磊来到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景乐北区37栋一网络出租屋,趁被害人李某1熟睡的机会盗窃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联想手机;2015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磊来到景乐南区18栋一网络出租屋,趁被害人魏某熟睡的机会盗窃其放在桌上的一部白色海尔手机;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磊来到景乐南区18栋一网络出租屋,趁被害人李某2熟睡的机会盗窃其放在桌上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2015年11月18日,被害人李某2发现李磊后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李磊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2015年11月17日的盗窃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该单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