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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郭艳春、邵小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春,邵小足,王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43号被执行人郭艳春。被执行人邵小足。被执行人王丽辉。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艳春、邵小足、王丽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014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艳春、邵小足、王丽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艳春、邵小足、王丽辉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强支行账号为62×××17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立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