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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邵启明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启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邵启明,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青,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禹苑酒店501室。负责人郑爱华,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易燕芝,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启明与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启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启明撤回对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1元,减半收取3280.5元,由原告邵启明负担。审 判 长  骆启新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