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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祚洪,徐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祚洪,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卜宇,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卜宇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塘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王江丽与被执行人徐卜宇系夫妻关系。王江丽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要求追加王江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江丽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徐卜宇、王江丽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聂国华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