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中粮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中粮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张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93号原告诸城市中粮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丽,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文浩,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振。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中粮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中粮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