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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祖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玲,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孟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道临,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