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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丁毅与袁本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毅,袁本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289号原告丁毅。被告袁本训。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毅与被告袁本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毅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告诉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