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丁毅与袁本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毅,袁本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289号原告丁毅。被告袁本训。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毅与被告袁本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毅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告诉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