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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鹿丙全与吴善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59号原告:鹿某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东厅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学武,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东厅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某某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