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与贺铁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贺铁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31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鹊桥路1号,组织机构代73848258-7。法定代表人井春燕,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铁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与被告贺铁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人民陪审员 曹叔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