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尚建忠与王道斌、王星火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建忠,王道斌,王星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尚建忠。被执行人王道斌。被执行人王星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道斌、王星火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正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