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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常伟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4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常伟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50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刁小军。委托代理人:刘嫦玉,该公司员工。被告:常伟杰,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常伟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