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林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晓权与孟金全、胥桂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权,孟金全,胥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林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会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孟金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胥桂秀,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权与被执行人孟金全、胥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金全、胥桂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权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孟金全、胥桂秀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本次终结(2015)抚林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孟金全、胥桂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