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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清桂与包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桂,包家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40号原告:吴清桂。被告:包家春。工作单位:武汉天地合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桂诉被告包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清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昀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