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尔军与田月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特47号申请人:周尔军,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丙子居委会三队***号,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申请人:田月梅,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麻纺村14-6,身份证号码3404051971********。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尔军、田月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宋成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周尔军、田月梅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周尔军、田月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