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建波与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波,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波。被执行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弥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