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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友元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元,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934号原告孙友元。委托代理人石玉宏,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02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烽烨,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元与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元于2016年4月14日以已获的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友元负担。审判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