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风和、孔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王风和,孔雪梅,许魁永,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风和,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孔雪梅,女,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许魁永,男,汉族,1955年8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受理李涛申请执行王风和、孔雪梅、赵斌、许魁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王风和名下有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一辆,许魁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因王风和、许魁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风和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许魁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纪玖代理审判员 都晓克代理审判员 谢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