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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风和、孔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王风和,孔雪梅,许魁永,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风和,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孔雪梅,女,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许魁永,男,汉族,1955年8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受理李涛申请执行王风和、孔雪梅、赵斌、许魁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王风和名下有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一辆,许魁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因王风和、许魁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风和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许魁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U×××××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纪玖代理审判员  都晓克代理审判员  谢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