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民初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谭静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静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第428-1号原告谭静金,女,生于1967年12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于勇,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第五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9807018-6。负责人杨亦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静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相军审 判 员  吴少均人民陪审员  巫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