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兆松与被执行人曹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兆松,曹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欧兆松,男,194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柱,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欧兆松与被执行人曹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曹柱给付欧兆松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3699.26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曹住在中国银行南京延安路支行账户有2034.46元已经被本院冻结,另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赤兔路X单元XXX室房屋被本院已经查封,对于银行账户的钱本院扣划给申请人。因本院标的为63699.26元,不足以处分被执行人房屋。本院后在集中执行过程中,两次预对曹柱采取拘传措施,因曹柱未在居住处所,均未能拘传成功。后本院将曹柱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案件无其他可以突破的措施,也没有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银行账户少量资金,并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宗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