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平措罗布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措罗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3刑初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措罗布,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县,藏族,大专文化,类乌齐县岗色乡郭庆寺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颎,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市检刑诉(20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措罗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科、向巴曲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措罗布及指定辩护人蔡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许,因怀疑被害人四某某与另外一名陌生男子在尚家连锁酒店开房,被告人平措罗布情绪失控,对四某某头部、面部、背部等身体部位多次、大力度、长时间地拳打脚踢,后犯罪嫌疑人将四某某送至昌都市人民医院治疗。5日凌晨4时许四某某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四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全身造成体表大面积皮下出血、多处挫裂伤、面部复合型骨折、多条肋骨骨折、肝破裂及肠系膜多处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凌晨5时15分,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刑警队民警在尚家连锁酒店附近将被告人平措罗布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平措罗布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平措罗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殴打四某某事出有因,且案发后积极施救,主观上没有杀害四某某的故意。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平措罗布的刑事责任;2、平措罗布家属积极代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以书面提出对平措罗布不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意见;3、平措罗布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提请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平措罗布和女友四某某开车从察雅县回到昌都市。平措罗布把四某某送到昌都西路尚家连锁酒店后,去参加朋友孩子的生日宴会,之后又与朋友到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喝酒。在此期间,四某某及其朋友在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喝酒玩耍,四某某打电话邀请了一名四川省阿坝州籍男性朋友(姓名不详,下称“阿坝州男子”)。次日0时许,四某某与阿坝州男子等人到察木多藏餐吧喝酒玩耍。2时许,平措罗布跟四某某打电话说要400元钱,遭到四某某拒绝。随后平措罗布到尚家连锁酒店找四某某,发现四某某不在,便在酒店吧台前等候。稍后,平措罗布看见四某某与阿坝州男子进入酒店,就立即上前抓住四某某进行打骂,阿坝州男子趁机逃离。接着,平措罗布对四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后,又抱着四某某的头连续朝地面猛烈撞击。平措罗布见四某某伤势严重,遂将其送往昌都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日4时许,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四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全身造成体表大面积皮下出血、多处挫裂伤、面部复合型骨折、多条肋骨骨折、肝破裂及肠系膜多处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平措罗布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平措罗布的亲属与被害人四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平措罗布的亲属代为赔偿四某某的亲属50万元,2016年3月10日支付25万元(已经支付),剩余25万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四某某的亲属请求法院不要判处平措罗布死刑或无期徒刑。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接处警登记本、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等证明:2015年9月5日凌晨4时许,人民医院警务站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一女子在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疑似被人殴打。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9月5日5时15分在昌都市尚家连锁酒店门口处将犯罪嫌疑人平措罗布抓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昌都市卡若区西路邦达街社区330-3号尚家连锁酒店。酒店门口人行道上有多个赤足血脚印,酒店一楼入口处的红色垫子上有血迹,血迹西侧有若干毛发,通往二楼台阶处有一血泊,楼梯护栏上有大量溅落血迹。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平措罗布指认伤害四某某的现场位于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西路邦达街社区330-3号尚家连锁酒店门口,与现场勘查确认的案发地点一致。监控视频证明: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17分平措罗布到达尚家连锁酒店处;2时17分平措罗布前往尚家连锁酒店三楼处(四某某及其朋友常住315号房间);2时18分平措罗布下楼到二楼吧台处向服务员借用电话;2时22分四某某与一名男子进入尚家连锁酒店;2时22分平措罗布从二楼吧台处冲下楼;2时23分平措罗布将四某某头部撞击地面4次、用脚踹其面部2次;2时24分平措罗布右拳击打四某某面部4次,用右手扇四某某面部3次,用脚踹四某某面部3次;2时47分平措罗布与服务员将四某某抬出酒店(到平措罗布停车处)。5、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藏公物(物)鉴字(2015)第238号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8份血迹及被告人平措罗布手上提取的生物学物质、平措罗布车内后座中部提取的血迹,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均来源于四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6、西藏昌都地区公安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昌地)公(物)鉴(尸检)字(2015)0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1)被害人四某某头面部:左侧颞枕部有一1.0cm×0.5cm斜条形挫裂创和10.0cm×8.0cm的头皮下血肿,头颅右顶部有一1.6cm×1.0cm“星芒状”挫裂创,左额颞部发际线内有6.0cm×3.5cm头皮下出血,左额部7.0cm×4.0cm范围散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眼外侧至左耳廓10.0cm×9.0cm范围内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该范围内耳廓根部有一3.0cm×0.1cm缝合创口,右眼内眦上眼睑处有一1.0cm的缝合创,左下颌至左颈部见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眼外侧至左耳廓10.0cm×11.0cm范围内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鼻根部有一1.0cm×0.5cm缝合创口,右眉尾处有8.0cm×3.0cm范围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下颌有5.0cm×5.5cm范围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双眼球睑结膜出血斑,双鼻腔有和左耳道有血性分泌物,左耳后区至左耳廓可有5.5cm×6.5cm范围的皮下出血,口腔内有血性液体,口唇粘膜有多处出血斑及挫裂创,双侧颊粘膜有多处出血斑,左上二、三齿间上腭骨骨折。(2)胸腹部:附有少量血迹,右乳下至右髂部、脐右侧至左腰背部有31.0cm×50.0cm范围的内皮下出血,该区域内有一4.0cm×3.5cm范围大小的表皮剥脱,右肺下叶肺门处有3.5cm×3.0cm的出血斑,胃大弯近十二指肠及十二肠处有17.5cm×13.0cm范围的出血,肠系膜根部有多处出血;肝脏左右叶交界处有一长2.5cm的裂创,右肾肾周脂肪囊有出血,腹腔内有积血,量约100.0ml。(3)四肢:左上肢肘关节后背侧有10.0cm×10.0cm范围散在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前臂中段尺侧有3.0cm×2.5cm范围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出血剥脱,左前臂中上1/3处有4.0cm×2.0cm范围的皮下出血伴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前臂中下1/3处有7.0cm×6.0cm范围散在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手腕尺侧有2.0cm×2.5cm范围的皮下出血,左手腕背侧至掌指关节背侧有11.0cm×5.5cm范围的皮下出血,右肘关节背侧有8.5cm×7.5cm范围散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前臂尺侧有8.5cm×2.5cm范围散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下肢膝关节处有12.0cm×10.0cm范围散在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膝关节处有散在点状皮下出血;左足踝关节外侧有3.0cm×1.8cm范围的皮下出血伴表皮下出血,左足第二脚趾背侧有3.5cm×1.0cm范围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被害人四某某因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全身造成体表大面积皮下出血、多处挫裂创、面部复合型骨折、多条肋骨骨折、肝破裂及肠系膜多处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平措罗布辨认出2015年9月5日凌晨自己打伤的人系本案被害人四某某;洛某甲(尚家连锁酒店服务员)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系平措罗布,被害人系四某某。8、证人洛某甲的证言: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许,有一名男子(平措罗布)来到我们宾馆值班柜台处,叫我给他借用手机,我给他借了充电器。不久那名男子拔下充电器离开柜台。这时我听到有敲门声,在监控中看见那名男子在一楼楼道处走来走去。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后,那名男子喊我下去。我下去后看见一名女子全身是血身躺在一楼楼道与二楼楼道的转角处,我问怎么回事?他说他们是夫妻。之后我和那名男子把那个女的抬上车,后来老板叫我们把地上的血迹擦掉。9、证人洛某乙的证言: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许有个男的(平措罗布)送四某某到我院治疗,当时四某某是昏迷状态,面部肿胀、双眼凹进去了,那个男的一直陪同,待该病人转到五官科后离开医院。10、证人嘎某某的证言:当时有个男(平措罗布)的将四某某送到我们医院,由于病人很严重,我们就先给病人做了急诊检查,转到了五官科后那名男子离开了医院。11、证人扎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4日22时许我和洛某丙、曲某某、德某某、白某某、四某某、还有一个阿坝州的藏族小伙子(是四某某叫过来的,名字不详),在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玩。后来我们又到music酒吧旁边的酒吧(察木多藏餐吧)内玩,四某某和阿坝州的藏族小伙子先走了。大概在凌晨4时许我和洛某丙、德某某、曲某某回尚家连锁酒店时服务员说一个藏族小伙子把我们的朋友打伤了,已送往人民医院。在察木多藏餐吧时,四某某接了个电话,对方好像在向她要钱,四某某没有理他并把电话挂断了。12、证人洛某丙的证言:2015年9月4日20时许我和扎某某、曲某某、德某某、白某某、四某某在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7777包间喝酒、唱歌。过了一会四某某打电话喊来一个阿坝州的藏族小伙子,晚上12时许曲某某、白某某、四某某和那个小伙子先走了(去了察木多藏餐吧)。过了一会儿我和扎某某到察木多藏餐吧去玩,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四某某跟阿坝州的那个小伙子先走了。凌晨4时许我和扎某某、曲某某、德某某回宾馆睡觉时,宾馆服务员跟曲某某说315房间的客人被一个男的打了。我和扎某某回房间睡觉。过了一会儿曲某某就跟我打电话说到医院帮忙。当时罗布(平措罗布)在医院,他说出了这么大的事,要去找父母。我和扎某某就帮医生把四某某送到了一楼抢救室,后来医生叫我去拿片子,拿片子回来时人已经死了。13、证人曲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4日我和德某某在尚家连锁酒店315房间,19时许我朋友四某某到酒店找我们。后来我和四某某、德某某、白某某、旺某某、扎某某、洛某丙到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唱歌,四某某打电话叫来一个阿坝州的男子。凌晨,我们几个到卧龙街商业广场下方一藏餐馆(察木多藏餐吧)里喝酒,当时四某某接了个男朋友平措罗布的电话,说罗布要400元钱。之后四某某和她阿坝籍男朋友一起走了。我们回尚家连锁酒店时看见酒店服务员在门口站着,其中有一藏族服务员跟我说315房间那个女的被一个男的打的很厉害,有可能会死,而且另一个男的跑了,还说有个蓝色包包和黑色皮鞋在她那里。我想可能是四某某。我看见平措罗布在医院时急诊室走廊处,手上全部是血。医生说病人的眼球被打破了,要求跟四某某家属联系。我给四某某家人打电话时,平措罗布还把德某某打了。14、证人德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4日晚上10时许,我和四某某、曲某某、旺某某等人到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7777包间唱歌,当时扎某某、洛某丙在包间等我们。到包间后一个小时左右,四某某叫了个阿坝州的男子去了另外一个酒吧(察木多藏餐吧)。过了一会儿我们也去那个酒吧。当时四某某接了个电话,说“罗布(平措罗布)要400元”。过了一会儿四某某就和那个阿坝州的男子一起走了。3时许,我和曲某某、扎某某、洛某丙回酒店睡觉,到了门口酒店服务员就说我们315房间一个朋友被打了,伤的不轻。我们在医院看到了平措罗布。15、证人泽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5日凌晨4时许,儿子平措罗布回到家后对我和妻子说他把一个女的打了,医生说眼眶骨折,建议到内地治疗。当时平措罗布全身是血。我们就去医院,途中平措罗布说他的金戒指不见了,可能在尚家连锁酒店处。我们到尚家连锁酒店找戒指时平措罗布被公安民警带走了。我和妻子到医院看伤者时才知道人已经死了。16、证人斯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4日我儿子生日聚会上平措罗布喝了十几罐百威啤酒。20时许我和他到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玩,凌晨0时许就离开了。17、被告人平措罗布供称:2015年9月5日17时许,我和四某某从察雅回来,我把四某某送到尚家连锁酒店后我就去参加朋友小孩的生日宴会,喝了十几瓶啤酒。之后我们到大鹏宫民族风情酒吧喝了点酒。当时我给四某某打电话说要400元。因为我有点醉了,不敢回家。大概凌晨2时许,我给四某某打电话她没接,我就从交警支队下方的停车场开车出来,到尚家连锁酒店找四某某的朋友(她们经常住在尚家连锁酒店315房间)。我到酒店315房间敲了门没人回应,我就去吧台问服务员315房间的客人是否回来?服务员说没回来,我就在吧台旁边的座椅上等。没过多久我就听到四某某的声音。我转身一看是四某某和一个男人。我指着骂她,还过去扇了她一巴掌。我想抓住那个男的,但是他跑了。之后我就很生气开始拳打脚踢,打完后发现她的脸上都是血,我没多想,就想把四某某抱回房间里。到一楼与二楼间的转角处,我抱不动,就找服务员帮忙。服务员下来后跟我说四某某有点严重,要送医院。当时我们抬不动,四某某掉到地上。我们准备再次抬时,四某某在反抗,我就朝四某某的脸上踩了两脚。这时服务员就制止了我。然后我们把四某某抬上我的车(白色的汉兰达越野车,车牌为藏BD21**)送到了市人民医院。之后在医院做了检查,当时医生说的很严重,我就去找我父母。我们返回医院的途中我发现戒指丢了就到宾馆门口找戒指时被公安抓了。18、赔偿协议证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平措罗布的亲属与被害人四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平措罗布的亲属代为赔偿四某某的亲属50万元,2016年3月10日支付25万元(已经支付),剩余25万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四某某的亲属请求不要判处平措罗布死刑或无期徒刑。1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害人四某某,女,藏族,1989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县;被告人平措罗布,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县。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措罗布向女友四某某索要钱款遭到拒绝,却见其与另一男子深夜同入酒店,进而恼羞成怒,不计后果地殴打四某某。平措罗布具有明显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也采用暴力手段连续多次侵害被害人四某某的身体,并造成四某某因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平措罗布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措罗布与被害人四某某关系亲密,因怀疑四某某欲与他人开房而将其打伤,之后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伤亡后果而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医生检查治疗;案件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既非被告人积极追求,也非放任所致,足见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被告人平措罗布伤害致死四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定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平措罗布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本案因情感纠葛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被告人平措罗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措罗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志 伟代理审判员 仁增拉姆代理审判员 次仁卓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牟 敏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