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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玉月和黄孝珍李结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月,黄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月,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孝珍,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玉月和被执行人黄孝珍李结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孝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孝珍所有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