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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炫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东莞市炫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583号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014房。法定代表人黄道明。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炫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河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1546155。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