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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智明与朱凤云、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明,朱凤云,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智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凤云,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朱凤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智明与朱凤云、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凤云、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897655元,未执行到位897655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