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民初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永兰与张朝仲、杨灵芝、张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兰,张朝仲,杨灵芝,张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283号之一原告高永兰。被告张朝仲。被告杨灵芝。被告张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兰诉被告张朝仲、杨灵芝、张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兰撤回对被告张朝仲、杨灵芝、张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40元,由原告高永兰承担。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龚丽星审判员 杨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军 来源: